父母房产给了哥哥,拆迁分了4套房还能分到吗?律师解惑继承纠纷|问法热线 | 继承( 四 )
《民法典》已经允许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存在,只要符合对应的形式要件,便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问题8:外甥照顾姨妈获赠与房产王女士打来电话咨询,姨妈身体不好,一直由自己照料。而姨妈的子女由于多年不上门,没有尽到养老义务。姨妈离婚后,房产归她单独所有,现在姨妈想将名下的房产赠与王女士,想咨询下律师如何办理?
律师建议: 像王女士咨询的赠予房产情况,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王女士姨妈健在时,通过订立赠与合同,将房屋无偿或有偿的赠与王女士,同时王女士表示同意接受赠与。另外一种情形是王女士并非其姨妈继承人(代位继承)的前提下,通过订立遗赠协议,约定在王女士姨妈百年后,将其房屋赠与王女士,并且王女士需在知道受遗赠的事情后60日内表示接受遗赠。
法院判例:案例1:公司股东去世儿子想继承股份被驳回案件事实:原告王乙系被继承人王甲与妻子李某的儿子,被告A公司系被继承人王甲生前与他人共同创立的一家公司,王甲占公司股份20%。现王乙要求继承王甲在该公司的相应股份。
判决结果:因公司章程约定,如股东去世,其他股东就已故股东的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承人不得继承公司的股东资格。故法院驳回王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我国的公司大部分还是属于“人合”性质,股东们根据自己的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帮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有能力继续经营公司,或者继承人的能力、人品等能否被其他股东所认可,均存在不确定性。有时自然人股东的死亡,也会直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甚至是倒闭。为此,《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将公司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利继承公司的股份的权利,授予公司股东去决定。如公司章程未有约定,则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本案中,A公司的章程里已明确约定了股权继承的条件,王乙在未取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继承股权的前提下,其诉求请求必然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2:再婚后又离婚,没有抚养关系就没有继承权案件事实: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80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邹某某。1985年孙某某与邹某娟离婚。1990年孙某某与陈某某再婚,婚后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1996年孙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约定陈某由陈某某抚养。2018年孙某某去世后遗留房屋一套。陈某以其为孙某某的继子女为由请求依法继承孙某某遗产。
判决结果: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陈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解读:本案中,陈某因生母陈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某结婚,确实与孙某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孙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抚养教育过陈某,后陈某某与孙某某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继承发生时,陈某与被继承人孙某某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陈某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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