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五 )


第二十一条 若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原已承租单位住房(如单位宿舍等),则应当在办结人才公寓入住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腾退原租住单位住房;逾期不退的,收回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应当做好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人才公寓的正常使用,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或向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报告 。
企业等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可按市、区承租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益 。
第二十五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租金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以及据实分摊的其他费用等费用 。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人才公寓的监督管理参照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在租住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中止租赁协议并对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再作评估 。其中,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承租人,由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追缴不当得利并收回住房,情节严重的,将不良信用计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
(一)承租人因调离原单位或辞职、自动离职,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等原因导致不再具备白云区人才资格的 。
(二)承租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或已通过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
(三)承租人未按约定交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在公寓居住的 。
(四)擅自转借、转租、闲置所租赁的人才公寓,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擅自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
(五)存在乱堆杂物、乱丢垃圾、占用绿地或其他公共活动空间、违反公序良俗等导致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屡次劝改无效的 。
(六)承租人单方面违反租赁协议或其他相关规定,经沟通协调后拒不改正的 。
第二十八条 整体租赁人才公寓的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租住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离职、外调、购买住房、违法违纪等情况,应及时向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管理信息系统,整合房屋管理、不动产登记、人才认定、公安、教育、民政、社保、计生和社区等信息资源,完善住房和入住对象档案管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属地镇街及用人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定期更新信息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
社会力量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应做好住房和入住对象的统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建设交通局 。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的个人和用人单位,一经核实,立即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寓并追缴违规享受的相关补贴,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