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广州市白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 )


(四)在价值创新园区、重大创新功能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园区内及周边交通便利地区,可以配套建设占园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35%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其中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占比可达50%(即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7.5%) 。
第六条 利用国有存量和社会存量建设、筹集人才公寓 。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
通过盘活利用政府存量房源,清退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住户,将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等房源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
(二)从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划转 。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拆迁安置房,在满足房屋征收需要后的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可以转作人才公寓使用 。
第七条 区政府可以采取向提供市场房源的出租人发放投资补助、向承租房屋的用人单位发放租金补贴等方式,支持用人单位直接租赁市场房源用作人才公寓 。
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发放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管理经费及投资补助、租金补贴等,具体资金额度由区财政局视当年区财力统筹安排 。
第八条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教育、医疗、道路、公交等公共设施应同步配套 。
第九条 符合划拨目录的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但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备案方式立项;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采用审批方式立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规定办理 。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的人才公寓可以设置多种户型,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为90至12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 。
第十二条 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或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的住宅部分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中约定应整体确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在不动产权证和登记薄上注明用途为“人才公寓”,备注“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但可以依法整体(整幢)抵押、整体(整幢)转让,转让后人才公寓性质不变” 。
第三章 申请、分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分配对象 。
申请租赁区本级人才公寓的人才,应属于下列人才类别之一:
(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云聚英才卡持有人才),具体标准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
(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具体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 。
(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四)重点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范围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投资促进局等管理部门制定企业名录,具体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具体认定标准以区政府批准文件为准 。
(六)对需要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议定落实的,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议定,议定结果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