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四 )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对经营企业服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查询功能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投放使用的自行车信息录入平台,实时联网并更新自行车实时数量分布、实时定位、行驶轨迹、承租人等使用数据及撤除、更换信息 。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放的车辆数量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投放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车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三)与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承诺书,主要包括投放数量、投放区域、停放秩序、运营调度、应急处置、废弃车辆回收等内容;
(四)根据车辆投放数量配备不少于5‰的路面运营维护人员,负责停放秩序管理,定期检测车辆,及时回收损坏、废弃及不符合质量标准车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并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五)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当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取,专款专用;
(六)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七)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 。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八)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九)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十)退出运营前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使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停放的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遵守服务协议约定,爱护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自觉维护环境秩序,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四)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为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等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或者从事经营性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行业的;
(二)销售无合法来源或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
(三)销售自带动力驱动装置的三轮车、手推车、板车等车辆;
(四)未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已通过国家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资料的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