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将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录入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预录入系统 。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符合条件的非机动车辆 。
第十八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随车携带行驶证,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号牌;
(三)不得曲折竞驶、逆向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四)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应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具体要求由消防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加强防火检查和夜间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监管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所使用的车辆废旧电池送交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回收,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电池以旧换新服务,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台帐,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废旧电池;回收的废旧电池应当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
第二十一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本单位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武汉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
(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
(三)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注射)毒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
(四)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
(五)为车辆及驾驶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
(六)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 。
第四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三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合理确定全市投放总量 。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编制本辖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明确车辆停放及禁停区域,根据本区容纳量进行区域数量调控 。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
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市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到市交通运输部门办理企业及车辆备案手续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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