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更细提醒!购房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 ,须汇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四 )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
十九、监管银行有下列第一、第二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有下列第三、第四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住建局通报人民银行漳州分行、银保监分局,同时停止其监管银行资格两年,两年内不得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一)未严格履行监管协议规定的监管责任;
(二)未按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传输数据的;
(三)未经市住建局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账户资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监管账户资金被骗(套)取的;
(五)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十、按揭银行未按规定将按揭贷款转入监管账户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人民银行漳州分行、银保监分局。按揭银行因上述行为被市住建局第二次通报的,停止其监管银行资格两年,两年内不得承接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建房〔2019〕16号)同时废止。2015年9月1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预售资金仍由各商业银行负责监管;发文之日前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原则上按漳建房〔2019〕16号文执行;发文之日后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