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更细提醒!购房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 ,须汇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二 )


八、监管银行应将资金收付系统与市住建局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接联网运行,同时将监管账户的资金出入账明细逐日生成并导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与完整性。监管银行发现预售资金未按时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住建局。
九、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监管协议,确保监管账户资金安全,并主动配合市住建局开展预售资金监督检查。发现监管账户异常如资金被冻结或扣划等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市住建局。
十、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下简称“监管额度”)以预售许可为单位设定,非全装修商品房按以下标准设定监管额度(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在以下标准基础上增加1500元/平方米。全装修商品房项目以预售人与购房人约定的交付标准认定,包括购房人统一委托预售人进行二次装修的商品房项目,下同):
(一)18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不含)为4200元/平方米;
(二)18层以上33层以下(含)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不含)为4500元/平方米;
(三)33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为5500元/平方米。
十一、市住建局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付预售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工程建设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甲供设备材料构配件款、依法应由预售人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等。预售人违法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等产生的费用不得申请预售资金。支出款项必须直接转入相关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严禁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预售人员工工资等费用。
十二、预售人应当按照以下节点及额度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资金(单独地下室的预售许可,其预售资金拨付节点设定参照共有地下室的地上建筑物工程进度节点执行):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至下一节点前,累计申请支取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3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25%);
(二)地面主体结构工程形象进度达50%至下一节点前,累计申请支取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45%(全装修商品房项目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40%);
(三)主体结构封顶且屋面构架完成至下一节点前,累计申请支取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50%);
(四)外墙装修完毕(包括主体建筑的门窗、栏杆、外墙涂料等全部完成)、脚手架拆除至下一节点前,累计申请支取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60%);
(五)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即五方验收)完成至下一节点前,累计申请支取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80%(全装修商品房项目不得超过监管额度的70%);
(六)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剩余资金。2021年4月12日起新开工(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下同)的全装修商品房项目,装修分部工程未纳入施工许可的,不得支取监管额度内的剩余资金;2021年4月12日前开工的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装修交付标准并验收后方可申请支取监管额度内的剩余资金。
(七)预售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以及之后节点,因销售等原因,累计支取的监管额度内资金比例远低于对应节点可支取的比例,预售人另筹资金支付工程款,后续在无抽离预售资金、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预售人可以按其筹资金额(若监管资金不足,则按余额)申请拨付至其基本账户,以缓解预售人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