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更细提醒!购房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 ,须汇入指定的监管账户!( 三 )


十三、预售人申请支取监管账户资金时,应向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提交下列材料,并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发起申请业务:
(一)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生成打印的预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检测合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施工(检测)单位的用款申请、工程款发票;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及经监理单位确认的采购清单;
(三)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节点要求的,提交施工、监理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和施工现场照片;单体验收完成的,提交各方责任主体验收材料;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含全装修工程的,还需附上全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市住建局受理预售人提交的上述书面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核对预售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支取额度,现场复核工程形象进度节点;
(二)经核对复核符合规定,同意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拨付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的签署不予同意拨付意见及理由。
(三)监管银行收到市住建局同意拨付且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后,应及时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复核。复核无误后,应及时为预售人办理监管账户资金拨付手续。不得以存款指标等理由,推迟或延误办理拨付手续。
十五、对超监管额度的资金,即监管账户资金(含已审批未发放的按揭贷款)超出对应节点监管额度的资金,在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预售人可以申请拨付至预售人的基本账户,具体拨款手续按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十六、购房款缴入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因故依法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认购书)的,预售人可提交购房人缴款凭证及解除购房合同(认购书)证明材料等向市住建局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退回购房款直接划入购房人账户。
十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且经公示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在恢复项目周边因施工破坏的市政设施等并拆除施工围挡后,可申请撤销预售资金监管;项目需代征代建市政道路、绿地等市政配套工程的,还应提供相关配套工程已通过核验移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预售人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生成打印的撤销监管申请书和意见书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
(二)市住建局审核后同意撤销监管的,在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撤销监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确认。
(三)预售人凭市住建局出具的同意撤销监管意见书向监管银行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监管银行收到市住建局同意撤销监管意见书后,应及时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予以复核,复核无误后,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十八、预售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监管账户资金,并暂停办理预售人其他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工程停工的;
(二)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期交房或存在逾期交房风险的;
【 备案|更细提醒!购房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 ,须汇入指定的监管账户!】(四)未按规定使用已支取的监管资金;
(五)蒙骗或诱使购房人将购房款缴入非监管账户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套取监管账户资金的;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超期限(30日内)未备案的;
(八)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未依法办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