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十多年,被大哥占的房子还能继承吗……律师解惑继承纠纷|半岛问法热线 | 房产( 四 )


案例二:新婚夫妻结婚俩月一方去世,八成遗产分配给老母亲
贾某系曹某某新婚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律师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与李某某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情况应当平均分配,但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衡量贾某与曹某某结婚时间尚短,未能够共同打拼积累财富,应该少分。而李某某作为曹某某的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颇多,应该多分,最终得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
案例三:如何认定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被继承人陈丁与李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女,即陈甲、陈乙、陈丙,安某是陈丙之子。2002年,陈丁立下公证遗嘱一份,将案涉房屋其所属的份额遗留给了安某。陈甲、陈乙认为,安某是陈丁的外孙,并非法定继承人,故该公证遗嘱应属于遗赠,根据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的一定期限内说明接受遗赠的事实,但安某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视为安某放弃接受遗赠。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陈丙获知遗嘱后,将遗嘱情况跟安某说明,安某知道遗嘱情况后,跟陈甲、陈乙作了说明,因此,应视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该遗嘱有效,认定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人为安某。
【律师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父母过世十多年,被大哥占的房子还能继承吗……律师解惑继承纠纷|半岛问法热线 | 房产】本案中,安某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陈丁自书了遗嘱,表明了案涉房屋所属份额赠与给安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遗嘱经过公证,也是真实有效的。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陈丁去世时,安某未满十八周岁,陈丙当时是安某的法定代理人。陈丙获知遗嘱后,将遗嘱情况跟安某说明。安某陈述,其知道遗嘱情况后,跟陈甲、陈乙作了说明。根据该情节,应视为安某在获知遗赠的情况后,即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应当综合证据与案情考量,做出最接近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