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广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件法律大数据分析与风险防控报告( 三 )


总体上来看,在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中,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或撤回上诉的案件较多,获得再救济的可能性较小。
3.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通过分析数据得知,本报告样本的案件在再审阶段的裁判结果情况为:从整体数据来看,进入再审的案件相对较少。在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案件有11件,占比61.11%;提审/指令审理的案件有3件,占比16.67%;改判的案件有3件,占比16.67%;发回重审的案件有1件,占比5.55% 。可见再审程序在广东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适用率较低。
4.执行裁判结果分析
通过分析数据得知,本报告样本的案件 在执行程序中的 审理 情况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有 15件,占比31.91%;获得其他结果的案件有9件,占比19.15%;处以其他执行裁判结果的案件有2件,占比4.26% ;终结执行的案件有12件,占比25.53%;执行完毕的案件有5件,占比10.64%;驳回申请的案件有4件,占比8.51%。
总体上来看,在广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执行程序的适用率并不高。
(七)高频实体法适用分析
补充说明:筛选的案件事实部分发生于2020年以前,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案件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通过分析数据得知,本报告样本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条 被引用次数最多,为 64 次,该法规中其他多个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条款也多次被采用;另,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被多次引用,如《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管理法》等 。该类纠纷案件在实践中虽存在一些难点,但所适用的实体法较为集中,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有效的解决基本的纠纷。
编委会
主编
邵雷雷 京师总部创始合伙人、京师深圳主任
左胜高 京师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珠海管理负责人
副主编
秦 威 京师珠海联合创始人、京师珠海法律研究院院长
王岩飞 京师深圳联合创始、京师深圳法律研究院院长
陈 修 京师深圳联合创始人、执行主任
执行主编
孙统彪 京师珠海执行主任、京师深圳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
编委成员
吴小潘 京师深圳法律研究院副院长
王华营 京师珠海执业律师
江炜格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商法硕士
刘乔妙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