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土地征收您了解多少?律师带您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那些事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删除了16条内容,新增了39条内容,修订了27条内容。尤其是第四章第三节的土地征收,由原来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新增或修订成为现在的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关于土地征收程序,2004年《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最重要的特点是由上自下开展,而新的《土地管理法》“ 自上而下”的土地征收方式被打破,修正后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增加了安置方案确定前的听证会程序,且要求在征地报批前完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进一步落实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安置|土地征收您了解多少?律师带您解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那些事

本文我们将结合新《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省份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就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梳理:
一 、论证拟征收土地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核实是否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并在请示中明确拟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包括调查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及相关要求)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三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根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中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征地工作的单位,按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和相关权利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参与调查、清点、确认工作。对不能直接到场参加的,应当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由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清点后,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确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调查结束后,由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组内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权利人参与;涉及公告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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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土地征收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就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以及征地实施是否会引起信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合理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决定申请征地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