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成黑产 如何斩断这链条?( 二 )
此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后,确定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扣划其住房公积金。
假官司套取公积金
扰乱秩序影响恶劣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也开始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现年30岁的张某,系湖南省龙山县人。他虽然有专科文凭,但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悉了一条“发财之道”,即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然后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19年,张某开始试水这一“发财之道”。陈某在龙山县某单位上班,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近4万元的资金,但因为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无法提取。听说张某能通过打“假官司”的形式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出来,陈某欣然同意与张某“合作”。
随后,陈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即陈某向张某借款4万元,月利率约定为2%。因为陈某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张某将陈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陈某表示愿意偿还到期“债务”,龙山县人民法院便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四天之后,张某立即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份民事调解书。
龙山县人民法院通过查询发现,陈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有39000元,法院便将这笔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张某收到款后,向陈某支付了12050元,并以各种理由未向陈某支付余款26950元。
初尝甜头的张某认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只要当事人不举报,就没有法律风险。于是,他开始频繁“接单”。
龙山县晏某也想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资金套取出来,便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借款协议。协议商定:“晏某向张某借款6.8万元,月利率为2%。”
因为晏某不能按时还款,张某将晏某起诉至龙山县人民法院。龙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年3月31日,张某向龙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民事调解书,法院将晏某的77435元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划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中。张某按照15%的比率扣除手续费1.1万元,剩余部分没有向晏某支付。
就这样,张某以同样的手法,先后4次企图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其中一次被法院发现导致案发。今年4月15日,张某被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定罪量刑。
形成黑色产业链条
收取高昂手续费用
据采访人员调查,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
2017年12月2日,广东省韶关市的丘某华意图违规套取其公积金账户内资金,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韶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钟某,钟某承诺帮助丘某华套取公积金账户内9.2万元,然后收取2.2万元手续费。随后丘某华与钟某签订9.2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钟某预付7万元给丘某华。
【 法院|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成黑产 如何斩断这链条?】2017年12月4日,钟某以该虚假借款合同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26日,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钟某提交的虚假借款合同判决丘某华偿还钟某9.2万元。2018年2月12日,钟某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丘某华的住房公积金。武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两人存在假意签订借款合同虚构债务的行为,遂对钟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 浙江省|浙江兰溪:法院助力200多名业主拿到了等待5年的住房钥匙
- 民法典|2022年1月份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部分
- 人民法院|2022年1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 万达|长春万达·星光半岛被购房者质疑虚假宣传
- 济宁|济宁祥云锦府虚假宣传?相关部门给出这样的答复!
- 最高人民法院|新能源回调房地产企稳,该抄哪个底?一文刷新你对估值和景气度的认知
- |1200万拿下30套法拍房,本想买住宅,结果全是商业,买主向法院申诉却被驳回,发生了什么?
- 买房|买房不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万!法院支持吗?
- 单身公寓|房子抵押给个人了法院能查封吗
- 法院|离婚后房产可以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