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成黑产 如何斩断这链条?

合谋虚构债务纠纷 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黑产揭秘
● 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时,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题。但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这一执行举措,做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生意”
● 虚构债务纠纷,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形式套取住房公积金,已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而链条中的操作者收取手续费,最高达到套取资金的50%
● 通过法律之剑,斩断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链条,这样才能确保公积金制度安全平稳运行
法治周末采访人员 刘希平
“被告人张某为获取经济利益,与陈某、晏某、周某、覃某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民事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11万元,从中收取10%至15%的手续费……”
近日,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对张某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为了保障基本住房,因此各地对提取条件严格把关,一般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等情况下,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近年来,一些人为了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打起了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歪主意。
知情人士向采访人员透露,通过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有一定的操作手法,首先双方合谋虚构债务纠纷,然后到法院起诉制造虚假诉讼,最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到手后,操作人员则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
“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在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亟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这位知情人士说。
那么,虚假诉讼套取住房公积金黑色产业链是如何形成的?如何用法律之剑斩断这一黑产链条?
公积金属个人财产
符条件可强制执行
采访人员在采访中了解到,法院是否可以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曾在司法实务界有过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法院可以无条件划拨;另一种意见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社会保障资金,不能划拨。
此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法院是否可以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复称:“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刘闯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因为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刘闯说。
采访人员注意到,在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有的省级人民法院开始尝试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制定文件,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今年5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住建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案件中联动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件和具体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