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法院判决:无效!不正当关系恋人签订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前不久 , 攸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 。 因丈夫的一段婚外情 , 妻子苏某雄将“小三”吴某和丈夫贺某文告上法庭 , 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补偿约定无效 , 返还赠与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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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苏某雄与被告贺某文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一男孩 。 贺某文与被告吴某于2012年相识随后发展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 后因种种原因关系破裂 , 双方闹得很不愉快 。 2017年8月 , 贺某文与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 其中有一项约定就是贺某文一次性补偿吴某各项损失五万元 , 双方互不伤害骚扰 。
法院认为: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 。 赠与行为中 , 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 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 。 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 , 夫妻对共产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 本案中 , 被告贺某文与原告苏某雄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 , 故被告贺某文在本案协议中约定赠与被告吴某的财产并不是个人财产 , 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 , 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 , 取得一致意见 。 本案中贺某文在与妻子苏某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吴某 , 未经与苏某雄协商一致 , 另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 , 可认定被告吴某知晓贺某文有配偶的事实 , 本案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 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判决确认被告贺某文对被告吴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 被告吴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五万元 。
后被告吴某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经审理查明后 ,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攸县人民法院的原判决 。
【来源:攸县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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