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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公告编号:2018-3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5月11日(星期五),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4月1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上的《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24) 。
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5月4日收到公司持股3%以上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963,357,619股,占公司总股本40.88%)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在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审议《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963,357,619股,占公司总股本40.88% 。董事会认为:该提案人的身份符合有关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 。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决定对《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重新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 。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5月18日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时至2018年5月18日下午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