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圳女子301万买的房一夜变“凶宅”,向卖家提出退房,法院判了( 二 )


因此 , 在发生事故的时候 , 很显然房屋还是归属于李某所有 。 既然李某持有这栋房屋 , 他就负有看管职责 , 需要保证在交房的时候房屋内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故 。 但是现在李某葬身火海 , 显然属于非正常死亡 , 已经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 因此郑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的房款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

除此之外 , 她还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登记费、税费等费用 , 并需要赔偿基于解约重新买房时产生的损失 。 这个要求合理吗?如果郑某要求赔偿违约金 , 需要证明合同中有相应的规定 。 但是他们的合同中并没有提出 , 一旦房屋内出现了非正常死亡 , 卖方一定要赔偿;合同原文是“卖方有故意欺诈、隐瞒事实的行为” , 而在本案中 , 李某及其家属都没有隐瞒事实 , 第一时间就告知了她李某死亡的情况 。 因此 , 虽然他们在“非正常死亡”这一条违约了 , 但是没有故意欺诈的情况 , 不需要负违约金 。 另外 , 解约这一结果是由于李某造成的 , 所以郑某要求对方赔偿登记费、税费等费用也是合理的 , 不过更换房屋产生的额外损失则由郑某自己负担 。
【深圳市|深圳女子301万买的房一夜变“凶宅”,向卖家提出退房,法院判了】既然已经确定了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的结局 , 那么该由谁来返还这笔房款呢?毕竟当事人李某已经死亡 , 在《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这笔房款的实际性质是合同解除导致的不当得利之债 , 既然是李某的债款 , 自然由继承人来偿还 。 谁继承了李某的遗产 , 谁负责偿还91万元 。 最后法院判决郑某解除合同的诉求成立 , 李某家属偿还91万元房款 , 并需要赔偿郑某登记费、税费等费用 , 驳回了郑某其它的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