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临夏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 )


第二十六条 犬只《动物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养犬登记证》由公安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部门补办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携带犬只进行免疫、电子标识植入和登记;
(二)不得在集体宿舍内饲养犬只;
(三)不得因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五)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
(七)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八)养犬人发现犬只感染或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九条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
提倡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 。

临夏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临夏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携犬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二)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小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在楼道、电梯、人行天桥及其他拥挤场合,应当采取怀抱或者收紧犬绳等措施,预防犬只伤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不得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应当为犬只佩戴粪兜,或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七)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攻击行人的行为;
(八)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以下区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场所;
(四)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旅游景区、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餐饮娱乐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社区公共活动及健身场所;
(七)其他设立警示牌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 。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
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和携带扶助犬的肢体重残人除外 。
第三十二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同时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载入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未遵守携带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
第四章 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三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远离城镇和村庄的区域,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规划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
公安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以及饲养收容留检场所内的犬只等工作 。
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将犬只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并注销相关证件 。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弃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或者报告城管部门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