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宣传、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十四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本小区犬只的登记备案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养犬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章程中对溜犬等养犬行为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
第十五条对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
负责养犬管理的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同时建立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

第二章 犬只免疫、登记和年检
第十六条严格管理区内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且养犬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扶助犬除外 。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动物免疫证》并植入电子标识 。
犬只免疫费用由养犬人自行负担 。
第十八条严格管理区未登记的犬只,自取得《动物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九条单位确需饲养犬只的,在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二)犬只看管人员身份证明;
(三)独立场所及犬笼、犬舍、围墙等设施的相关证明;
(四)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五)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条 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动物免疫证》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 。
【临夏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临夏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收到单位、个人养犬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养犬人说明理由 。
公安部门应当准予登记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
第二十二条 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度 。养犬人每年于《养犬登记证》发证日期前三十日内,携带犬只及《动物免疫证》到原犬只登记部门进行年审 。
第二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完善养犬登记档案,与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和信息管理,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做到养犬管理部门信息共享,服务公众 。养犬登记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照片、住址、联系方式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性别、主要体貌特征、照片、免疫和年审等;
(三)养犬初始登记时间和养犬登记证变更、补发、注销等情况;
(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和犬只伤人记录;
(五)其他相关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犬只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
第二十五条 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养犬人应当持有《动物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未携带或者未办理的,滞留三个月以上应当到相关部门进行接种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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