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西新昌: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判决来了!( 二 )
本案中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地上车位的约定内容属于对买受方合理享受业主主要权利的排除 , 条款字体与其他条款并无区别 , 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 该格式条款无效 。
延伸知识点三: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 , 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 。 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 。 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 当前 , 新建民用建筑时 , 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 , 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 因此 , 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 通过多种途径 , 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一般认为 , 此处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 , 即开发商 。
据此 , 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 , 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 根据物权法规定 , 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 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 , 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
需要说明的是 , 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 , 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 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 , 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 , 双方得续签 。
来源:新昌县法院 浙江天平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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