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西新昌: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判决来了!

【广西|广西新昌: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判决来了!】广西|广西新昌: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判决来了!




某小区内除了地下售卖车位
还有59个地上车位
这些车位使用权究竟归谁?
是开发商所有?还是业主共有?
我们来以案释法

近日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 , 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 。 2014年10月 , 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 , 小区建成后 , 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 。 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 , 应归属于原告 。 此外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 , 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 , 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 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 , 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 , 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 , 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 。 另查明 , 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 , 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2021年2月2日 , 新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 2021年7月22日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知识点一:关于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区别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 , 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 , 即: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 , 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 。 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 ,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 , 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 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 , 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 , 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 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 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
本案中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59个地面车位 , 虽在小区建造之初经过规划设计 , 但这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 , 规划的初衷并非让开发商以出卖等方式获利 。 且这59个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 , 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地上车位有别于地下车位 , 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 , 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额外成本投入 , 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 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 。 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 。
知识点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 , 该格式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