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苏州第二次集中供地!23宗地!起拍总金额313.18亿!( 八 )


(十一) 苏地 2021-WG-51 号地块特别说明:1、该地块上住宅应当规划建设有单套计容面积不高于 140 平方米的房源,上述房源计容面积不低于该地块上住宅 总计容面积的 50%。2、该地块上住宅为全装修住宅,按住宅总建筑面积计 算,住宅装修成本不低于 1500 元/平方米,装修基本配置内 容除了应当符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品住房装修技 术标准》之附录 C《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外,空调、 热水器和脱排油烟机应当安装到位;开发商在销售价格备案 时,应当提供房屋装修配置和装修成本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园 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3、该地块上住宅须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销)售许 可。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 的质量安全事件的,项目申请预(销)售许可时间相应延期 6 个月。4、该地块上住宅销售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 〔2019〕38 号)、《园区管委会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 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 知》(苏园管〔2019〕53 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才优先购 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苏园规建〔2019〕28 号)及《园区 管委会关于调整完善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政策的通知》 (苏园管〔2020〕15 号)等相关人才优先购买政策。5、该地块内须设置社区居委会用房和养老服务用房, 具体面积、位置、装修标准、交付对象、产权归属等按地块 规划要求和园区社会事业局相关文件执行。6、该地块上项目竣工后,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受让人 同意政府无偿使用剩余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
(十二) 苏地 2021-WG-52 号地块特别说明:
1.该地块内须设置居委会用房和养老服务用房,具体面 积、位置、装修标准、交付对象、产权归属等按规划条件和 苏州工业园区苏相合作区社会事业局相关文件执行。2.受让人须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受让 人未按照规划条件明确的四至范围、用途等开发利用地下空 间的,需要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地块有特别约 定的除外。该地块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地块规划要求, 地块上项目竣工后,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受让人同意政府无 偿使用剩余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3.该地块上住宅为全装修住宅,按住宅总建筑面积计 算,住宅装修成本不低于 1500 元/平方米,装修基本配置 内容除了应当符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品住房装修 技术标准》之附录 C《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外,空调、热水器和脱排油烟机应当安装到位;开发商在销售价格 备案时,应当提供房屋装修配置和装修成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报苏相合作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 苏地 2021-WG-53 号地块特别说明:1.根据地块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除酒店式公寓和商务 办公可以分割销售外,其余建筑面积在土地使用权年期内须 由竞得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销售且不得分割转让,具体详 见规划条件。2.该地块上住宅为全装修住宅,按住宅总建筑面积计 算,住宅装修成本不低于 1500 元/平方米,装修基本配置内容除了应当符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品住房装修 技术标准》之附录 C《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外,空 调、热水器和脱排油烟机应当安装到位;开发商在销售价格 备案时,应当提供房屋装修配置和装修成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报苏相合作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3.竞买人逾期或拒绝按规定签订《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 认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其竞 得资格,竞买人所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4.受让人须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受让 人未按照规划条件明确的四至范围、用途等开发利用地下空 间的,需要完善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地块有特别约 定的除外。该地块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地块规划要求, 地块上项目竣工后,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受让人同意政府无 偿使用剩余未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5.根据地块规划要求,酒店计容建筑面积≥29000 平方 米且≤36000 平方米,同时不少于 200 间客房,不可设置服 务型公寓;配套商业服务计容面积≥5000 平方米且≤10000 平方米,需集中设置且不可分割销售,不可设置批发市场 (B12);商务办公计容面积不小于 22000 平方米,可分割 销售,塔楼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 500 平方米且不可独立设置 卫生间,辅楼最小分割单元需按栋销售;酒店式公寓不超过 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30%,可分户销售。6.苏地 2021-WG-53 号地块按照土地用途拆分起报总价 如下:商服用地(含零售商业、旅馆、商务金融)起报总价为 7300 万元,城镇住宅用地(酒店式公寓)起报总价为 16299 万元。二十四、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 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 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 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 办发〔2020〕58 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 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 (苏自然资党组发〔2019〕94)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