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补办结婚登记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想要办理结婚登记,无奈一方年龄尚小,只能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双方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再去补办结婚登记。
那么在此期间,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将以中国法院网近期发布的案例,来具体聊聊这个问题。
01 案情:补办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2月,24岁的男方徐某和18岁的女方郭某经人介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7月生育了一个儿子。2009年12月,郭某年满二十周岁。2010年2月,徐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于2012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
关于徐某结婚登记前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有两种分歧:
(一)该套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 婚姻关系|补办结婚登记前一方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男女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房屋是男方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男方名下,就应当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男女双方系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应当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从女方郭某年满20周岁时起算,因此登记在徐某名下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认为哪种观点更有道理?男方补办结婚登记前购买的房屋,如何认定其性质呢?
02 分析:男方补办结婚登记前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案例,我认为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简单讲,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双方符合实质要件时起算。
那么这个结婚的实质要件是什么呢?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案例有几个时间点需要关注:
第一,2018年2月,男女双方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2019年7月生下一个孩子,但此时女方仍然不满二十周岁,双方仍然不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二,2019年12月,郭某终于年满二十周岁,此时男女双方均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要求,2012年12月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即2019年12月)开始起算;
第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商品房是2010年2月购买的,此时正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以认定该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03 以案普法:婚前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认定房产性质?最近也遇到了一个涉及婚前房产纠纷的案件,房子是男女双方婚前购买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对于该套房产的性质及归属问题,双方争议比较大。
女方认为,首先这套房是男女双方婚前购买的,购房合同及银行借款合同都是女方单方签字的,且房产证也办在女方名下,据此女方认为该套房产是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和男方无关。
男方并不同意女方的意见,并给出了自己的理由:(1)当初之所以让女方单方签字购房,是因为男方没有购房资格;(2)大部分购房首付款是男方出的,属于共同出资购房;(3)购房时间处于男女双方婚前同居期间;(4)购房目的用于婚后共同居住;(5)男方从未表明将房产赠与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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