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版海洋运输合同范文( 四 )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 ,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 , 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 ,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 , 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 , 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 , 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 , 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 , 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 , 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 , 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 ,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 , 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 , 最多不超过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