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晚报■老公当“教练”陪老婆在城站路练科目三!悲催的一幕发生了

为让妻子在科目三考试中顺利过关 , 11月19日上午 , 一名男子自告奋勇当起了教练 , 陪妻子在闹市区上路练车 , 结果被交警查获 , 双双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 玉林晚报■老公当“教练”陪老婆在城站路练科目三!悲催的一幕发生了

19日上午10时26分许 ,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四大队民警在市区苗园路城站路交汇口执勤时 , 发现一辆白色轿车时走时停 , 行为异常 。 民警随即将车辆叫停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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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的是一名年轻女子 , 当民警要求她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时 , 副驾位置上的男子赶紧下车 , 将行驶证和自己的驾驶证递给了民警 。 原来 , 他们是夫妻 , 妻子张某已经考完了科目一、科目二 , 11月25日就要参加科目三考试 , 为了练练胆量和熟悉车辆性能 , 夫妻俩竟驾驶逾期未检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轿车沿苗园路西段—中秀路——江滨路—城站路等城市主干道练习驾驶 , 过程中 , 丈夫扮演起了教练的角色 , 教妻子练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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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交警查获后 , 夫妻俩连忙认错 , 恳请交警从轻处罚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 , 女子张某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面临罚款1000元的处罚;而丈夫因涉嫌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 , 同样受到罚款1000元的处罚 。 同时 , 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将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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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 , 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 ,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 在指定线路上练习;广大车主也不能仅凭开车技术过硬的片面自信 , 就临时起意充当教练员或是将私家车充当教练车 ,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 不但害人害己 , 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财产以及人身伤害等问题 , 解决起来也很麻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 ,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 , 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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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采集:采访人员黄清通讯员林增崇

责任编辑: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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