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与女婿的房产之争:还我房子

岳父与女婿的房产之争:还我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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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1年 , 女婿与女儿结为夫妻 。 岳父心疼女儿 , 为改善女儿生活 , 2002年 , 把自己与老伴名下的一套房产赠给了女儿居住 。 之前 , 岳父一直将该房产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 因地段较好 , 2011年该房产被拆迁 。 对于拆迁后房屋的归属 , 老两口当时并未提出任何意见 , 女婿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协议 , 领了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 后因家庭生活变故 , 2019年 , 老两口想将该套房产收回 。 提出这个想法后 , 女儿表示尊重父母意见 , 不反对 。 但女婿却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这个提议 , “虽然房产证写的是岳父母的名字 , 但这些年来一直是我和媳妇在使用 , 再说房子早就拆迁了 , 是我和拆迁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 , 岳父母已经没有权利再要回去了 。 ”再三争执无果后 , 老两口无奈将女儿女婿一齐告上了法庭 , 要求其返还该房产以及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 ,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 ”房子的房产证上是老两口的名字 , 虽然房子已经拆迁 , “但拆迁后所对应的安置房等相应利益 , 应为房子的物上代位物 , 不因价值形态的转化而产生权属的变更” , 所以 , 老两口有权要回房子以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 。 而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房屋拆迁后租房的费用 , 因房屋一直由女儿女婿管理使用 , 所以张某夫妇可以保留这部分费用 。 综合考量后 , 法庭依法判决 , “撤销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 , 被告将拆迁补偿费返还原告” 。 女婿张某表示不服 , 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 ,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故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经依法登记 ,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 不发生效力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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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凡是能上闹法庭的家事 , 只有一个表现:亲情 , 在金钱和财物面前 , 站位绝对靠后 。 所以 , 亲情之间也需要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则 。 建议大家 , 感性付出 , 理性经营 。 本案中 , 赠与的房屋并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故其赠与的财产没有发生权利转移 , 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 即老两口作为赠与人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来源:山东高院、德州中院、德州市禹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