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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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
——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2015)行提字第 13 号
【裁判观点】
(1)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 。
(2)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局和稽查局职权范围未另行作出划分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通 知确立的职权划分原则,以及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律的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
(3)如果没有法定机构依法认定拍卖行为无效或者违反拍卖法的禁止性规定,原则上税务 机关应当尊重作为计税依据的拍卖成交价格,不能以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为由行使核定征收权 。
(4)拍卖行为的效力与应纳税款核定权,分别受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调整,拍卖 行为有效并不意味税务机关不能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另行核定应纳税额也并非否定拍卖行为的有效性 。保障国家税收的足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税务机关对作为计税依据的交易价格采取严格的判断标准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目的 。
(5)《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后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追征税 款的期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税务机关的核定权和追征权没有期限限制 。税务机关应当在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期限内核定和追征 。
(6)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 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在法律规定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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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关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在中国境外的低税率(或免税)国家与地区注册并转让股权事 项逃避中国税收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涉案公司注册地点、股权转让的具体数额与方 式、股权收购的实际标的、转让所得的实际来源、转让价格的决定因素以及股权交易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
——儿童投资主基金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案 (2016) 最高法行申 1867 号
【裁判观点】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对于有关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在中国境外的低税率(或免税)国家与地 区注册并转让股权事项,借此逃避中国税收的问题,事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把握,事关如何看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处理类似问题的基本规则和标准,事关中国政府涉外经贸管理声誉和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涉案公司的注册地点、股权转让的具体数额与方式、股权收购的实际标的、转让所得的实际来源、转让价格 的决定因素以及股权交易的动机与目的等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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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进行 。
——于某理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行政复议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188 号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仅系要求审批机关协助办理相应事项,并非要求审批机 关批准股权变更申请 。审批机关是否批准该股权变更申请,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