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这个定义可以看出:
(1)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而产品必须具备两个要素:第一,它是个物品;第二,它的产生必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制造过程 。
(2)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是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产品的微观结构特征 。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产品形状特征、或者生物的或自然形成的形状特征,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和形状的特征 。
(3)实用新型必须是一种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申请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适于实用,即该产品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4)实用新型必须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所谓“新的技术方案”是指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被公知公用,既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被公开披露,也没有相同内容的在先申请公布在中国专利公报上,该产品没有在国内被公开出售、公开使用 。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也称工业品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技术 。按照这个定义,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有关 。也就是说,它必须应用于具体产品之上 。
(2)必须是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设计 。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形,也就是产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装饰性形状;图案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设计出的线条的各种排列或者组合;色彩是指用于图案上的颜色或其组合,并且该色彩应理解为制造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以外的装饰性颜色 。
(3)富有美感 。
凡是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必须是肉眼可以直接看到的,因为,肉眼看不到的设计,无法使人产生美感,是否富有美感,应按照消费者的眼光看,认为是美观的,就可以认为富有美感 。
(4)适合工业上应用 。
适合工业上应用是对外观设计的工业实用性方面的要求 。即,使用一项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在工业上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通过手工业大量地复制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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