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官方发布, 厦门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涉及预售资金监管( 四 )


第三章 预售行为管理
第十五条【预售行为】 预售人应当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内容进行预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及每套的价格。
预售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十六条【预售人违法行为】 预售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
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
㈢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预售商品房;
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价款外,向预购人收取其他款项;
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预售公开内容】 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事项:
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㈡预售人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㈢商品房预售方案,其中项目总平面图、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公建配套的平面示意图、商品房的预测面积报告书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单独公开;
㈣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㈤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内容包括:商品房户型、面积、公摊面积、预售状态、权利限制状况等;
㈥明码标价的情况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
㈦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㈧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
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收费标准;
㈩不利因素的提示;
(十一)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现场公示的具体规定由预售主管部门制定。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预售项目信息系统,提供预购人查询预售项目信息的服务。
第十八条【代理预售】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预售时,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代理预售公开内容】 代理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向预购人公开下列事项:
㈠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公开的事项;
㈡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
㈢预售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委托书;
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地址和联系。
第四章 预售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商品房预售实行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第二十一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人和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认购、预订商品房的,预售人应当在3日内将认购、预订信息录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第二十二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预售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统一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和预购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和补充。
预购人要求将预售人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承诺的事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的,预售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人或者预购人应当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预售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预售人和预购人约定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可以同时合并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