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补偿安置方案是判断被征收人能获得多少补偿的重要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被征收人的权利,而决定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生效的则是批准机关。那么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的时候,是否可以针对批准行为提起诉讼?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
性行为|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方先生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补偿范围,方先生的房屋在购买后一直未取得产权证明,虽然其已经对房地产公司提起了诉讼,但是该诉讼还未结束。征收部门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要求获得足额补偿的条件是有房屋产权证明,该规定对方先生明显不利,方先生认为这一标准侵犯了自己获得合法补偿的权利,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市政府的批准行为违法。
性行为|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可诉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被批准后,还需要征收部门公布,批准行为只是内部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征收人可以针对后续征收部门依据补偿安置作出的具体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补偿方案提出意见。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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