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美国房地产税:“宽税基,少税种”( 二 )


地方政府拥有各自的税收征管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县政府”一并征收“州政府房地产税”、“县政府房地产税”和“学区政府房地产税”等,然后将房地产税税收转移至对应的政府部门。
美国在税收保全方面做得较为完善,比如为了防止居民的偷税漏税行为,地方政府会在固定周期的特定时间段内向房屋产权所有者寄送税务账单,所有的房地产信息都需要注册登记,包括房屋产权所有者的社会安全号、银行账号等。如果税款缴纳晚于一定时间期限,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罚款和滞留金,对于长时间不缴纳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部分州规定可公开拍卖其房地产,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未纳税款、滞留金等。
在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方面,美国联邦政府规定房地产税税收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进行扣除,居民可在计征联邦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已缴纳的自有房产房地产税,租赁房、商业营用房、境外房产等不予扣除,扣除额最高不超过1万美元。
美国政府颁布的“上限条款”(circuit-breakers)政策主要针对中低收入者,指当房地产税的纳税额超过纳税人收入的一定比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房地产税税收减免,旨在避免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纳税人当期收入的增长速度,给纳税人带来更多税收负担。
其他税收减免规定,比如部分州规定对宗教和政府的房产和土地完全免除房地产税,纽约州规定对老人、退休军人、农业用房产、残疾人予以税收减免。
(作者苏京春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共生态经济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对外经贸大学开放经济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曾赴剑桥大学访问,并曾受邀担任英国格林威治大学客座讲师(Guest Lecture);著有《论中等收入阶段的收入分配》《行为公共政策》等,译著有《通往衰败之路》《经济奇点》《经济学家时刻》等。孙蕾为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财政学硕士。)
【 州政府|美国房地产税:“宽税基,少税种”】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