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景洪市城区养犬办证范围:东至景宽公路(景洪至勐罕段)五千米处;西至雅居乐西双林语;南至勐泐大佛寺;北至华能澜沧江电站入口 。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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