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
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和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
对制止犬只伤人、举报严重违法养犬行为、提供无主犬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
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并建立免疫档案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免疫证明 。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暂行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
第十二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城为一般管理区 。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经依法办理登记,可以继续饲养 。
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经依法办理登记,可以继续饲养 。
大型犬只的标准和烈性犬只的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 。
养犬个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到住所所在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或者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居住证等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免疫证明;
(四)犬只的近期全身正面照片;
(五)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和服务犬的相关训练证明或工作证明 。
第十五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工作需要;
(二)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识;
(四)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五)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六)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以外 。
养犬单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单位护卫场所所在地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或者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 高安市养犬管理规定
- 海阳市养犬管理办法
- 招远市养犬管理规定
- 莱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 肥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肥城养犬规定
- 永安养犬管理办法
- 福清市养犬规定
- 莱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 蓬莱养犬管理办法?蓬莱市养犬规定
- 滕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