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养犬管理规定( 二 )


第十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专门看管人员;
(三)有养犬安全管理措施;
(四)场地必须在办公楼和居民小区外 。
第十六条 饲养犬只必须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登记证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犬绳长度两米以内,在人群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犬绳,犬只贴身携带;
(二)犬只佩戴犬牌;
(三)防止犬只吠叫和有攻击他人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遵义养犬管理规定】(五)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携带犬只与他人同乘公用电梯;
(六)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

遵义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严格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禁止犬类养殖、繁育、训练、经营等 。
第十九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的,应当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危险犬搭乘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二)携带烈性犬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笼;
(三)禁止携带进入严格管理区 。
第二十条 经公安机关登记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应当拴养或圈养,实行专人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不得携带外出:
(一)部队、消防、公安机关等饲养的工作犬外出执行公务;
(二)盲人携带导盲犬;
(三)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等必须携犬外出的 。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风景区、烈士陵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动物园、候车(机、船)室、餐饮、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电车、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
其他场所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
居(村)民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公约,划定犬只禁入公共区域 。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此限 。
第二十二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消除影响 。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人、单位或犬只收容救助场 。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或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隔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由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捕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六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单位)或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严禁自行掩埋或扔弃犬只尸体 。
第二十七条 重大节日或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划定临时犬只禁入区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置禁入标志 。
第二十八条 犬类交易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