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益阳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录入养犬管理信息,实现养犬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
第十四条 机关、学校、医院等禁止养犬区和其他有禁止犬只进入标识的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公告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 。
第十五条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自有或者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显著禁入标识 。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二)大型犬只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
(三)不放任犬只持续吠叫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住宅小区、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智能犬牌,用长度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超过三十五厘米高的犬只佩戴嘴套;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避开电梯运行高峰期;
(四)不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
(五)不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的,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六)不放任犬只影响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
(七)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犬只死亡,养犬人应及时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处置,并在三十日内到养犬登记部门进行注销登记 。
禁止售卖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 。
第二十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控制犬只,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狂犬或者疑似狂犬,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
公安机关接到狂犬疫情通报,应当立即组织捕杀,并委托无害化处理机构对病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第二十二条 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合理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通过组织建设、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收容和处置流浪、弃养犬只 。
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第二十三条 犬只留检场所应当对收容犬只进行分类登记,对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佩带智能犬牌的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犬只在留检场所的饲养、免疫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无法通知养犬人,或者自通知之日起超过十日不领回的,视为弃养,犬只留检场所按照无主犬只处置 。
弃养的健康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领养 。
第二十四条 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代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在核准地点经营,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接受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
(二)超过规定数量养犬的;
(三)在禁止养犬区养犬、经营犬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