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养犬管理条例?郴州养犬管理条例( 五 )

第三十六条 从事犬只诊疗和犬只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对违法行为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
第三十八条 负有养犬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 由有权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