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时未为犬只佩戴养犬主管部门核发的犬只标识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
(七)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为危险犬只佩戴嘴套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
(八)重点管理区内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的,对养犬人处二百元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未及时清理犬粪或者进入禁犬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在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明,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证明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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