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如何跳出格式条款“陷阱”?依据司法解释,法院终审判决来了( 二 )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往往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单方拟定的 , 所以可能存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故意在格式条款中埋下“陷阱” 。 因此 , 《民法典》就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 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 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同时 , 《民法典》也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 按照对方的要求 ,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 , 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该规定较之于合同法有明显变化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 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 , 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
开发商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所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 是开发商的主要责任之一 , 与购房人有重大利害关系 。 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 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 尤其是对于违约责任条款以及其他有下划线或加粗、斜体格式的条款 , 应尤为谨慎;购房人还可对比观察双方的责任是否大体对等 , 对于不理解或有疑惑的条款可以向开发商请求说明 , 购房人仔细审核合同后 , 方能签署合同 , 否则极可能因自己的不谨慎行为遭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