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得人|不但“有房住”,更能“住好房”( 二 )


在停车设施保安全方面,也有一系列高标准的管控要求。例如,居住区原则上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住宅建筑除访客车位和特殊车位外一般不得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进一步减缓非机动车坡度,提高坡道防滑要求;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该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强监管:
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不得上市
强有力的监管,是两份《通知》传递的重要信息。
近年来,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中,联合开发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块有四五家企业联合开发。为了有效规避个别企业进行投机性土地购置,南京市此次提出“限转让”的措施,对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项目主体变更行为加以严格约束,对合作开发等行为进行规范。
相关《通知》明确要求,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按出让公告约定在所占股份大于50%的情况下成立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可申请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地块开发建设产生违约责任的,除项目公司外竞得人须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公司发生失信行为的,记入竞得人的企业信用记录。
此外,部分地块可设立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的条件,竞得土地后可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100%,且股权不得转让。
为了让购房者住得更安心,确保住宅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品质明显改善,南京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销售等行为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科学的设计和施工周期,在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部分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申领预售许可证时,需由房产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现场核实进度,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对住宅用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行为,该市各有关部门将联合监督,在项目竣工后施行联合验收;对未达到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有关部门会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对因工程质量问题突出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该市将限制相关企业参与南京土地市场竞买。
来源: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