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广西:拟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四个等级( 三 )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在受理异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结果告知企业。经核查信息确属失实的,应及时更正;如核查信息确属无误的,维持原公示结果。
第十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法定母公司、子公司的,按照母公司、子公司的关联程度进行信用监管。
母公司、子公司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第十四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与公司实施一定关联度的信用监管,公司失信行为记入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信用档案。
失信人作为公司股东的,其信用信息记入公司的信用档案,并限制其开设新公司的行为。
第十五条? 跨市、县执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由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由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监管。
第十六条? 良好信息公示期为3年。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十七条? 新申办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平台动态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确认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九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时监管力度对照企业的实时信用等级确定。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红名单”,并给予以下激励: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单推荐至“信用中国(广西)”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各有关单位实行实时联合激励的依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
(五)优先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
(三)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