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性善|最高法案例:出资在他人的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翻建人并非当然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 )

综上,周性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性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江
审判员 袁晓磊
审判员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雪明
书记员曲飘原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
【来源:定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