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怎么破?崂山区的这份首张“证明”里有答案

自《民法典》出台以来,新设立的居住权登记备受市民的关注,咨询量倍增。为确保新规顺利实施,为老百姓办好实事,崂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民法典》与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培训,制定居住权办事指南及合同样式,增设居住权登记类型,设计居住权系统流程,增加居住权登记模块,确保居住权登记的落地施行。居住权登记免费办理,即收即办一窗办结。

据介绍,居住权的应用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居住权登记可保障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设定更加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关系,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老有所养。
居住权登记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体现和保障民生需求,让房屋回归其本身用途和价值的重要之举。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生效的遗嘱及遗嘱人的死亡证明等。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但尚未再次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首次登记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尚未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可以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但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到场表示同意。因继承、受遗赠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且未再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

居住权设立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形。民法典第40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父母作为住宅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通过赠与或者买卖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子女为父母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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