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项秦律师 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字面上理解,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在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该房屋只是对其子女赠予的情况下,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但字面理解终究只是字面理解,关于上述法条的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理解与适用》)分三个层次进行了阐述和理解。首先,没毛病,第一层次正如我们上文按字面理解的那样,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当然下面的非字面意思才是重点。在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理解与适用》明确,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而应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最后,《理解与适用》对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也进行了一定的继承,认为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
【 民法典|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所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证上只有出资方子女名字,要看父母是否出全资,是否只登记了出资方子女的名字,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点时,婚后购买的房屋才不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