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提供居间标的基本情况与价款
买方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
第三条 委托事项
1、卖方委托事项:卖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 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
2、买方委托事项:买方委托居间方向其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 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
第四条 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范围
1、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地产信息,陪同买方看房;
2、对买卖双方当事人资格、房地产产权信息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3、向买方准确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4、接受卖方的售房委托并为卖方联系合适的买方;
5、提供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等事项的咨询服务;
6、向卖方准确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价、付款方式等);
7、对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期限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8、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
9、协助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居间服务时间
居间服务时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签定关于上述房产《房屋转让合同》之日居间服务结束 。
2、居间方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至 居间服务结束 。
第六条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1、买卖双方有权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前,向买卖合同相对人了解本合同所指交易的相关信息 。
2、买卖双方有权自行确定相关买卖内容 。
3、买卖双方在居间方未促成《房屋转让合同》成立时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
4、买卖双方有权要求居间方告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种类 。
5、买卖双方对居间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居间方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
第七条 居间方权利义务
1、居间方向买卖双方报告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机会,并代办买卖双方相关委托事宜 。
2、居间方在促成《房屋转让合同》订立时有权向买卖双方要求支付佣金 。《房屋转让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不履行《房屋转让合同》的,居间方已收取的佣金不退还 。非居间方过错买卖双方未能订立《房屋转让合同》的,居间方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必要费用 。
3、居间方应按照买卖双方的委托,据实告之居间方所知的买卖双方提供的房地产信息 。
4、居间方应告知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现行税种、税率 。
5、居间方承诺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卖方或买方的私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披露 。
第八条 佣金收取
居间方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向买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向卖方收取佣金为房产成交价格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如因买卖双方原因最终未能完成该房产产权过户的,该佣金不退还;因居间方原因导致该房产产权不能按规定过户的,居间人应退还佣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九条 其他事项
居间方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按买卖双方的约定进行划转 。居间方设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账号为:。
买卖双方约定,交易资金结算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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