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篇(11)


4.发包方如果要求监理方部分或全部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 , 则应当在56天内通知监理方 , 监理方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发包方认为监理方无证当理由而未履行监理义务时 , 可向监理方发出致命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发包方发出通知后21天内每收到满意答复 , 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 , 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
5.监理方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单据 , 而发包方又未对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 , 或根据第3、4点已暂停执行监理方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 , 监理方可向发包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发包方答复 , 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 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发包方答复 , 可终止合同 , 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
6.监理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 ,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 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 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
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由发包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 , 发包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监理方 , 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 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
2.由监理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 , 监理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 , 并要承担违约责任 , 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
3.发包方或监理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 , 15天内没有答复 , 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
4.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 使发包方得到了直接经济效益 , 发包方应按监理合同条件的约定 , 给予监理方合理化建议奖励 。项目提前投产奖按条件约定执行 。
第十三条 奖惩
1.监理方违反合同约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并可处以罚款 。
(1)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2)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3)转让监理业务;
(4)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5)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
2.监理工程师违反合同约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 并可处以罚款 。
(1)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
3.发包方可视监理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 。奖金在_________元范围内 , 罚金在_________元限度之内 。
4.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 , 监理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 。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 监理方使用时受发包方监督并且立账备查 。
5.由于监理方的合理话建议而使发包方获得实际经济利益 , 其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
第十四条 特殊条款
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 , 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 。具体条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