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合同3篇(18)


用 。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
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
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
款规定仍有效 。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
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 。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 。经监理
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
示控制工程进展 。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
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
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 。批准后的修订进度
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
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 。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
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
和修改进度计划 。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
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
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 。估算表应包括承包
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 。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
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方应在
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
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
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
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发包方承担 。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
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
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
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