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样本( 三 )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 , 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 , 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 , 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 , 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 , 质押期间 , 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 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 。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 ,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 , 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 , 须在签订本协议后 , 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 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 , 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 , 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 。如发生纠纷 , 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 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公证处留存一份 。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 , 甲、乙双方可经协商 , 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股权质押合同样本】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