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武汉|离婚为什么需要“冷静期”?| 冷静

早安武汉|离婚为什么需要“冷静期”?| 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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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林林称:离婚冷静期需要两人一起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等30天,前述30天期满后,在30天内要向民政局进行登记离婚。也就是说在这个60天内,有一方未配合,则离婚申请视为撤销。
“离婚冷静期”这个条款出台后,引起了网上热议,大家众说纷纭,说是“婚姻守护者”的也有,说是“自由绊脚石”的也有。
李林林律师说,这个取决于离婚者不同的情形。比如,有一些人离婚,是因为发生了因生活琐事矛盾引发的冲突,像因为做家务、给孩子辅导功课、赡养老人的问题,因为沟通不畅,双方并不够冷静,在一时冲动之下选择了离婚,其实双方感情基础依然存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程度,离婚之后双方都会后悔,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人因为其他的一些变故,导致双方留下了永远的遗憾,因此设立离婚的冷静期,可以让双方有一个情感上的缓冲期,在冷静下来之后会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
李林林特别强调,还有一些夫妻之间是因为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来判决离婚。李林林律师说,所以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李林林律师说, 同一对夫妻多次申请离婚时是否还适用离婚冷静期?经过离婚冷静期后法院是否可以在诉讼中直接判决离婚?这一块,还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专家分析:
离婚冷静期制度显然是移植于外国。但是在法理学上来说,法律移植的对象,一般不是具体的个别制度,而是一个规范群。所谓规范群,是指由多个规范共同组成的有机协调的规范整体。
比如你要移植法律行为制度,你就得把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制度一并移植过来,否则单独移植一个法律行为制度,那是没有意义的。有时候不但没有用处,可能还有害处。
比如我们国家在破产法制定之初,很多人不懂破产法是什么,单纯地以为就是让企业去死。后来了解得多了,才知道破产是跟重组、和解、清算等诸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重生。
所以,设立一个离婚冷静期制度,还需要更多制度配套,使之成为一个规范群,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机关的目的,也不对公民的离婚自由造成过大妨碍。
就我能设想到的配套制度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有:
1、冷静期内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虽然现在有专家说,冷静期内双方仍然是夫妻,所得财产一般为共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这种归属规则是否合理?比如在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获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不是仍然要按照之前的规则判定,即如果赠与方没有明确赠与对象,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所以,冷静期内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规则,有必要重新审视。
2、冷静的次数。《民法典》对冷静期的次数没有限制,理论上冷静的次数是无限的。这对很多人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我建议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要明确冷静的次数,一般冷静一两次就够了,之后人家再来登记离婚,就痛痛快快地发证。何必30天,30天之后又30天,这又不是在拍《无间道》。
3、冷静期内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规范。可以预见的是,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暗战的可能性会增大,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可能性急剧上升。这对收入不佳的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4、冷静期对家暴等恶劣离婚事由的适用。对于家暴、吸毒等恶劣离婚事由,是不是也必须冷静冷静?评论说家暴不适用,我想这是一个误导的说法。民法典还没正式公布,但我看到的草案中,并没有排除家暴适用的规定。
5、冷静期内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恶意增加债务的规范。在冷静期内任意挥霍夫妻财产,恶意增加债务,另一方要不要担责?有专家说,这种情况下还是要按照共债共签的原则,不认定为共同债务。那特殊情况呢?比如,一方父母或者其本人患有重病,本来无钱治疗,也不打算治,也治不好,这时候其恶意筹借巨债或者卖掉共有房屋,将父母或者自己送至收费昂贵的私立医院进行治疗,或者干脆送到国外治疗,花费巨大。
这种债务要不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以往的观点,虽然不是共债共签,但是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比如赡养、抚养造成的债务、个人治病支出,一般视为共同债务。
6、冷静期内恶意要挟、威胁行为的效力。在冷静期内,一方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者抚养子女的目的,要挟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离婚协议,否则反悔。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要按照可撤销行为的理论,对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判定?还是说放任其有效?如果放任,对弱势一方来说,无疑是不利的,甚至可能造成弱势方净身出户。
30天的冷静期,无疑是试图反悔方或者不诚信方最大的谈判筹码。有人可能会说,可以不接受要挟,去诉讼离婚。但是考虑到诉讼离婚的繁琐程度和困难程度,对部分人来说,可能会考虑接受要挟以尽快摆脱婚姻关系。
7、冷静期内强行发生性行为的规范。在冷静期内强行与配偶方发生性关系,要不要以强奸罪论处?一方是否可以以被性侵为由要求索赔?
8、冷静期内出轨、重婚的规范。在冷静期内出轨、重婚,算不算感情已经破裂?算不算过错方?如果出轨方反悔是不是仍然不准离婚?还是说这种情况一定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
9、与诉讼离婚的衔接问题。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冷静期,仍然没能协议离婚。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视为一方离婚意志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直接判予离婚?还是说这一因素可以忽略,法院重新审查双方感情问题?
10、冷静期内夫妻双方还能不能互相代理对方?
11、冷静期内一方做手术,另一方是否有权签字,决定手术或者放弃治疗?特别是在需要手术方孤苦无援、昏迷无意识的情况下。这个问题细思恐极。
12、冷静期内一方死亡,这个婚算离了还是没离?配偶一方是否可以作为继承人?冷静期内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比如变成精神病人,后续的离婚程序还怎么进行?
此外冷静期制度,加上现行诉讼离婚判离的困难程度,会不会导致离婚无望的一方,采取极端方式了结婚姻?即因为离婚矛盾导致恶性案件增加?这一点,还有待观察。
这是目前我所能想到的问题,现实中的问题,显然是比我的想象的多得多,单独一个冷静期制度,是否足以回应现实问题?如果不足以回应现实,民政部门和法院的智慧将经受考验。
另外,因为离婚的困难度增加,我想离婚律师将迎来大利好。这是对离婚律师最好的时代,想想我都有点心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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