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母亲要与65岁儿子断绝关系,这个批评很戳心!

很多朋友都喜欢看电影 ,

因为电影里有精彩的故事 ,

今天说到的这件事 ,

电影都不敢这么演——

90岁的老母亲把65岁的儿子诉至法院 ,

要求断绝母子关系!

这样的事就发生在咱们晋城 ,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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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夫妇1946年结婚 ,

婚后因未生育儿女 ,

于1956年收养了女儿王某孩

(收养时不满一周岁) ,

1958年收养了儿子王某富

(收养时一周岁多) 。

王某早年参加过革命 ,

于1964年病故 ,

在当时的艰苦环境下 ,

妻子赵某很难照料两个孩子 ,

之后改嫁给了李某 ,

李某也于2010年病故 。

1989年起 ,

赵某一直同养女王某孩共同生活 。

因为王某是老八路 ,

根据相关政策 ,

自2013年起 ,

民政部门每月为王某的妻子赵某发放抚恤金 ,

一年大概2万左右 。

知道有了这么一笔抚恤金 ,

65岁的养子王某富不干了 。

王某富多次上访告状 ,

声称:

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 ,

养父母的婚姻不实 ,

自己才是老八路的儿子 ,

抚恤金应由他领取 。

90岁的赵某不胜其扰

将王某富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自己与王某富的收养关系

法院一审判决:

鉴于被告王某富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 并表示愿将赵某接到自家照顾生活 , 赵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养母子关系已经恶化 , 以及原被告收养关系存续时间长的实际情况 ,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暂不解除原、被告的收养关系较为适宜 。 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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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不服

上诉至晋城中院

由于考虑到案件是特殊的家事纠纷 ,

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 ,

且两位当事人年事已高 ,

王某富还患有脑梗 ,

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

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

晋城中院审监庭把庭审

搬到了当事人家门口 。

11月6日 , 中院审监庭在陵川县某村村委的

临时法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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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承办法官毕东:

赵某与王某的养母子关系已形成并维系60余年 , 期间虽没有多少亲情往来 , 但也相安无事 , 本案解除收养关系的起因在于2013年政府开始发给赵某每年2万元左右抚恤金 。

该抚恤金是陵川县民政局参考县人武部的建议 , 根据民政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 给予老八路王某配偶赵某的 , 其养子女不能享受 , 且不因赵某在王某去世后改嫁而受到影响 。 民政局的处理决定系依法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 ,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应遵照执行 。

在自己未能得到抚恤金且未与养母共同生活 , 未被养母授权领取抚恤金的情况下 , 王某就多方上访告状 , 坚称民政局出具的报告有假 , 其养父母婚姻不实 。

在物质极端匮乏的上世纪60年代 , 在老八路王某病逝之后 , 孤儿寡母 , 赵某是如何含辛茹苦将年幼的王某孩和王某富姐弟拉扯成人的 , 其艰难程度可想而知!其改嫁也许是当时情境下的唯一选择 。

鸟有反哺之情 , 羊有跪乳之恩 , 况人类乎?王某富成家后非但不对养母尽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 反而在得知耄耋之年的养母领取到抚恤金的消息后 , 抱垂涎嫉恨之心 , 欲夺之而后快 , 甚至在庄重的法庭之上 , 公然非议其养父母七十多年前的婚姻关系 , 流露出不认娘亲 , 只认金钱的丑态 。

其本身已65岁高龄 , 也面临被赡养的处境 , 但其不能将心比心 , 仍拒绝感恩 , 违背孝义 , 辱没了其养父王某法作为革命前辈的奉献和牺牲精神 , 给后辈子孙带来极其不良的负面影响 , 其行为应受到严厉谴责 。

但同时 , 本院考虑到上诉人赵某年事已高 , 接受子女的赡养是其法定权利 , 收养关系一旦解除 , 该权利将随之永久丧失;

虽赵某老人当庭表示不需要王某富赡养 , 但一审从双方抚养关系形成时间太久 , 也不存在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实际情况出发 , 决定给赵某老人一段重新考虑的时间 , 也给王某富一个改过的机会 , 判决暂不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无不当 , 本院予以维持 。

孝道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人笑了

我们就孝了

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

无论何时

我们都应该善待自己的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