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男与“小三”同居生子,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两人犯重婚罪获刑

出轨后不顾妻子挽回 , 坚持与“小三”同居生子 , 结果男子和“小三”双双获刑 。 近日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重婚罪案件 , 男子王强(化名)和女子李丽(化名)因重婚罪 , 分别被判刑 。

王强和妻子刘梅(化名)于1989年登记结婚 , 婚后生育了女儿 。 2015年3月 , 王强在老乡聚会上认识了李丽 。 在王强极力追求下 , 两人关系迅速升温 , 共同租房居住 , 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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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 , 王强和李丽的关系被刘梅发现 , 刘梅带着女儿找到了李丽 , 将王强已结婚的事实告诉了她 , 并希望挽回和王强之间的感情 。 对此 , 王强向李丽承诺自己会与刘梅离婚 , 实际上却没有 。 之后 , 王强和李丽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 并于去年12月生育了儿子 。 对此 , 刘梅到派出所报了案 。

芦淞区法院审理认为 , 王强、李丽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 而王强有配偶又与李丽结婚 , 李丽明知王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 二人均已构成重婚罪 , 遂依法判处王强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李丽拘役4个月 , 宣告缓刑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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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 ,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 而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具有一定公示公信力)的两性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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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 有配偶而重婚的 ,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其中 , 所谓有配偶 , 是指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 , 尚在存续的情况;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 是指本人虽无配偶 , 但明知 对方有配偶 , 而故意与之结婚的情况(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 。

重婚罪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时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 当证据不足时 ,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 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来源 | 株洲晚报

采访人员 | 贺天鸿

通讯员 | 罗丽芳

编辑 | 谭俊杰(见习)

审核 | 匡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