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大咖]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滴滴无责

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事件曾触动公众神经 , 引发热议 。 媒体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认为滴滴出行平台(“滴滴”)存在重大过错 ,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也刊发多篇文章批评指责滴滴 , 其顺风车业务也已无限期下线 。 年轻生命遇害固然令人叹息 , 但经我们研究 , 本次事件中滴滴并没有法律责任 , 初步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顺风车?

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顺风车做出定义 , 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49号)提出此概念 。 随后北京市多个主管部门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京交文〔2016〕217号) 。

根据该等文件 , 私人小客车合乘 , 也称为拼车、顺风车 , 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 , 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 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 , 北京市将鼓励并规范其发展 。 同时也对驾驶员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如滴滴)的要求和义务做出了相应规定 。

另据前述文件可知 , 顺风车并非出租车业务 , 出租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约车”) , 如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 , 按国家和北京市非法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未将私人小客车合乘列入网约车管理 。 本文研究的前提是顺风车司机并未提供网约车服务 , 即仅在滴滴注册顺风车司机 , 并未注册快车或专车司机信息 。

根据我们之前的操作和了解 , 如拟成为滴滴顺风车司机 , 首先需注册个人及车辆信息 , 包括身份证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行驶证信息等 , 还需视频认证注册人是否为上传证件本人 。 信息注册后 , 滴滴进行审核 , 通常三日内反馈是否通过认证 。 认证完成后 , 司机可以发布顺风车行程 , 并可查看乘客发布的顺风车需求行程信息 。 如司机认为某乘客的行程与自己行程路线及出发时间高度吻合或出行方便 , 即可接单 , 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到乘客共同出行 。 顺风车司机在出发及到达乘客地点均需再次接受滴滴的视频验证 , 包括点头、眨眼、张嘴、摇头等动作 , 以核实驾车人与注册司机是否一致 。 同时 , 在乘客端滴滴APP会提示乘客注意实际所乘车辆是否与接单车辆号牌及车型一致 。 如不一致 , 可上报滴滴投诉 。

二、顺风车司机、乘客与滴滴是何法律关系?[汽车大咖]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滴滴无责

《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 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 ”可见 , 行业主管部门已将顺风车司机、乘客及滴滴的关系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应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在滴滴顺风车业务中 , 滴滴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向司机和乘客提供乘车或车辆需求信息 , 撮合双方建立合乘合同关系 , 乘客向司机支付合乘费用时 , 需经滴滴完成 , 并由

滴滴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付至司机账户 。

故顺风车业务模式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要件 , 滴滴为居间人 , 司机和乘客共同为委托人 , 滴滴提供出行需求信息 , 以促成司机与乘客合乘出行 , 双方向滴滴支付一定比例费用作为报酬 。

据此 , 顺风车司机不是滴滴的员工、雇员 , 也不构成与滴滴的劳务关系 , 在合乘订单匹配后 , 其应自行完成将乘客送至约定地点的义务 , 乘客也应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 。 如双方因合乘发生争议 , 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司机或乘客虽可向滴滴投诉反映情况 , 滴滴经核实予以处理 , 但滴滴行为并非法定义务 , 仅是顺风车业务管理需要而为之 。 认为司机或乘客违约 , 需由滴滴承担责任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 滴滴可予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

三、滴滴应承担侵权责任吗?

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除构成刑事责任外 , 也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 这是不争的事实 。 但滴滴作为信息服务平台需要与其共同或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吗?我们认为 , 滴滴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 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理由如下:

(一)滴滴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

本事件中 , 顺风车司机对女乘客实施了强奸、抢劫及杀害等严重侵权行为 , 造成女乘客死亡的结果 。 滴滴没有实施前述任何侵权行为 。

(二)滴滴没有主观过错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故通常情况下 , 过错是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 即过错责任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 如滴滴主观没有任何过错 , 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据现有信息 , 滴滴已完成了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 如登记注册司机、车辆及乘客信息 , 亦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义务 。 因此 , 就女乘客被司机杀害时间而言 , 滴滴并没有任何主观包括故意及过失的过错 , 完全是意外事件 , 不应对此担责 。

有人认为滴滴对司机背景审核不严格 , 导致个别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注册成为顺风车司机 , 会对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潜在或现实危害 。 但此种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 , 我国相关规定和政策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高度关注 , 其就业权利应予保护 , 不应有所歧视 , 除少部分行业如法律外 , 其他行业均可从事 , 不应限制 。 故即使刑满释放人员经滴滴审核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成为顺风车司机 , 而且对乘客实施了犯罪行为 , 滴滴对此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 应由刑事法律对该司机按累犯论处 , 从重或加重处罚 。

我们也相信 , 任何一个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都不会追求或希望其服务的客户人身或财产受到不法侵害 , 滴滴也应如此 。

(三)乘客死亡的结果与滴滴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 , 女乘客的死亡系顺风车司机加害行为所致 , 即与司机的加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滴滴作为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完成了撮合交易的居间行为即视为履行了法定义务 , 该居间行为与乘客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女乘客遇害对滴滴而言纯属意外事件 , 无法预见且不可控 。

四、滴滴是否阻止警方取证?[汽车大咖]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滴滴无责

根据相关报道 , 部分侦查人员反映警方向滴滴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或信息时 , 滴滴存在不配合、拖延等情况 。 这需要区别情况分析:一种取证方式是 , 警察电话打给滴滴客服 , 索要司机和车辆信息及联系方式 , 即使警察自我介绍其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 滴滴客服有权因无法核实警察身份而拒绝提供该等信息 , 这也是对于滴滴客户隐私权的保护 。

另一种方式是 , 警察持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滴滴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或信息 。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 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 故滴滴应在核实警察身份无误后予以提供 , 这是毋庸置疑的 。

如滴滴拒绝协助或阻碍调查 ,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 , 警方可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现实情况可能是 , 滴滴提供了警方所需信息 , 并没有阻止警方取证 , 但其内部审理流程较长 , 造成相关方的不满意 。 滴滴可完善其内部审批流程 , 提高协助取证的效率 。

综上所述 , 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事件 , 滴滴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 网络舆论有要求滴滴及其高管道歉的 , 有认为滴滴存在重大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的 , 有从垄断角度分析的 , 有从商业模式之恶声讨的 , 不一而足 。 这些评论均从某个角度出发 , 谴责滴滴 , 但都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 , 即法律依据 。 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 , 要求一个企业承担超出其法定义务范围的责任 , 是无理的、具有群氓性的 。

最后 , 虽然本文意见与绝大多数观点相左 , 但真心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而不再出现“客观归罪” 。